發布機構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 | 201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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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鄂政發〔2015〕66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體(ti) 製機製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8號),加快我省科技資源優(you) 勢轉化為(wei) 經濟發展優(you) 勢,進一步調動中央在鄂和省屬高等院校、省級以上公立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院所)科技人員直接服務我省企業(ye) 研發活動的積極性,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企業(ye) 委托研發項目經費管理方式。對於(yu) 省內(nei) 企業(ye) 委托高校院所研發項目經費,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費、國有資源(資產(chan) )有償(chang) 使用費等相關(guan) 費用後,剩餘(yu) 經費由研發團隊在保證合同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工作內(nei) 容和合同約定自主安排,實行有別於(yu) 財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
二、提高科研人員科研勞務收入比重。承擔省內(nei) 企業(ye) 委托研發項目的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和科技人員,可在項目經費中獲得科研勞務收入,其中軟件開發類、設計類、規劃類和谘詢類項目的比例最高可達團隊使用經費部分的70%,其他項目比例最高可達50%。高校院所科研人員的科研勞務收入按照單項勞務報酬計繳個(ge) 人所得稅,不納入調控的績效工資總額。
三、實行高校院所部分職稱評定與(yu) 服務企業(ye) 掛鉤。將任省內(nei) 企業(ye) 技術職務經曆作為(wei) 高校院所理、工、農(nong) 、管學科人員晉升高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申報高一級職稱者在任現職期間到省內(nei) 企業(ye) 或新型農(nong) 業(ye) 市場主體(ti) 累計服務滿一年的,予以優(you) 先評聘。科技人員參與(yu) 職稱評審時,其主持研發的技術在省內(nei) 企業(ye) 成功實現轉化和產(chan) 業(ye) 化的,技術轉讓成交額與(yu) 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對發明專(zhuan) 利和成果轉化應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應論文要求。
四、鼓勵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到企業(ye) 開展研發服務。高校院所科技嗽痹諭瓿殺局肮ぷ鼇⒙男釁贛煤賢⒉凰鷙Ρ鏡ノ煥嫻那疤嵯攏勺災韉絞∧諂笠導嬤按郵卵蟹⒒疃竦帽ǔ臧湊展娑平篩鋈慫盟昂蠊楦鋈慫小?/p>
五、鼓勵高校大力承接省內(nei) 企業(ye) 研發項目。省政府相關(guan) 部門分配高校財政資金時,應參考高校承接省內(nei) 企業(ye) 委托的研發項目及其經費收入、完成成果情況。對承擔有省內(nei) 企業(ye) 委托研發項目的高校,省級科技部門按照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5%至10%給予科技項目獎勵支持,省級教育部門相應提高生均經費撥款係數。
六、積極落實技術性服務增值稅減免政策。稅務機關(guan) 積極支持、引導高校為(wei) 省內(nei) 企業(ye)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yu) 之相關(guan) 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yu) 之相關(guan) 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
七、從(cong) 簡落實企業(ye) 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省內(nei) 企業(ye) 委托高校院所開展研究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依據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及研發項目費用付款憑證,落實國家企業(ye)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鼓勵政策。
八、營造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ye) 的良好社會(hui) 氛圍。總結和推廣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省內(nei) 企業(ye) 、促進產(chan) 業(ye) 發展的先進典型,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並在全社會(hui) 積極宣傳(chuan) 。
九、建立落實保障機製。各相關(guan) 部門、各中央在鄂和省屬高等院校、省級以上公立科研院所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ye) 研發活動,適用《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的通知》(鄂政發〔2013〕60號)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guan) 規定。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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